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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招約字

【第 659 頁:版面影像】

第五招約字

合立招約字人聖祖祠主事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佃人陳日發等,緣聖祖有香祀山場一處,址在來龍社,並帶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

【第 660 頁:版面影像】

址俱載墾單內明白。今因乏力種作,招得佃人陳日發等出首承,備出定銀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親收足訖。當日面議全年應納山租銀一十八元正,約定於八月間陸續交付川等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納足數,以便轉交值爐,收為恭祝聖誕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認耕人賠補足數。其山場限十二年,自光緒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滿之日,應於冬至前,主事等備出定銀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將山場交還主事等,以便別,各不得異口。佃人亦不得將該山場所產之樹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將埤底魚苗數罟盡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招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川主事等親收過招約字內定銀二元足訖,再炤。

一、批明:字內全年租銀十八元正,因山場再欲種茶,別加租四元,計共二十二元正足訖是實,又炤。

一、批明:若要升租銀,俟年限滿之日始能再議,立約字不得生端是實,又炤。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振聲

認耕人陳德性、陳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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