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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耕字

【第 663 頁:版面影像】

第七耕字

立耕字人許定賜,有自備牛工、種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順出水田一大段,時三面議定,全年該小租穀一百六十石正,又帶竹圍一所、茅屋三間。其小租穀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該納契穀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該納租穀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交付業主親收足訖,將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穀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從業主將磧地銀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倘風雨不順,莊中科派,田鄰比例而行。其大租業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六年,自光緒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滿之日,佃人將田交還業主,業主將無利磧地銀送還佃人,各不得刁難。口恐無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賜親交過業主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芳春

【第 664 頁:版面影像】

保認耕人許醜

立耕字人許定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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