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65 頁:版面影像】 第九 耕字 立 耕字人朱爐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備牛只、春糧種子、工本、農器,托中保向楊蘭記 出水田二段,計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圍堡車路頭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單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並帶新水車一張,長七尺,價銀九員在內。即日三面議定,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全年應納小租粟五十石正,務宜早季完清,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付業主收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願將磧地銀控抵;不敷者,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倘若莊中科派,及風水不順,炤田鄰比例而行。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 三年,自光緒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期之日,即將水田、新水車交付業主別 別佃;若無拖缺租銀,收回磧地別用,兩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 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保中交過 耕字內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第 666 頁:版面影像】 光緒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覲光 保認耕人朱應賓 立 耕字朱爐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