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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耕證書

【第 666 頁:版面影像】

第十耕證書

今有佃人□□,向業主□□過□□縣□□堡□□莊水田一份,自備磧地、種籽、耕牛、農器前去耕種,遞年應納租穀一切章程列明於後:

第一條:佃人備出磧地銀□□圓,付業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後,一切清楚,方得領回。

第二條:佃人每年應納業主小租穀□百□十石□斗□升□分,作早□晚□交納清楚。其租穀須當經風扇淨,不得混用濕冇抵額。無論天災水火,豐歉年歲,概當如期納足。

第三條:該田所帶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帶納清楚,逐年須將完單送交業主收存。

第四條:遞年應納政府地租,業主自理;其家屋稅、莊中科派,及衛生保甲諸費,佃人自理。

【第 667 頁:版面影像】

第五條:該田不拘年限,業主均可隨時起耕另他人,佃人不得違拗。

第六條:如業主要起耕別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當於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為准。至冬節前十日,佃人自應遷移他處,將該田原帶物件點交新佃,晚冬稻草應先付新佃收貯。

第七條:該田所帶田寮、竹圍、樹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毀傷。道路、水溝、屋宇、牛稠、井廁倘有損壞,佃人自應隨時修補,不得坐視破壞。如要起蓋房屋,非經通知業主派人查明,領給蓋屋證書,日後不得向業主支領厝價,亦不得擅將應納租穀扣抵。

第八條:凡田界所關,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種竹木作為墓地。住宅之內,亦不得借居匪類,及修藏違禁物件。

第九條:佃人如有短欠租穀及違背章程,自應將田付業主起耕。所欠租額,應炤依時結價,將磧地銀付業主扣抵;倘有不敷,應將牛只、家器,聽業主變賣抵還;再有短欠,由認耕之人賠還足數。

第十條:認耕之人系代佃人負擔其責任;如佃人有短欠租穀,違背章程之事,認耕人應代其償還足數,履行契約。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得異言。

右約十條,佃人應炤確守,不得違背。為此付業主收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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