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二章 物權→第三節 權→第一款 佃→第二八 約字人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二八 約字人

【第 682 頁:版面影像】

第二八約字人

同立約字人謝景我、林通,今雙方協議,將景我所有外新豐里土名馬椆新莊田園一所,帶埤一口及公館糖;又內新豐里土名仔湖田園一所,並帶公館及糖各器具一

【第 683 頁:版面影像】

切,雙方議估稅銀共同對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穀、稅銀等項,屆年收成完竣結賬,除利息費外,利損對半均分;如股東有先提出資本,均炤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屆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三個年:自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為滿,每年各七三足重稅銀一千元,逐年應就見兌五穀之項先行繳納,不得延滯;倘失收成,亦當二比攤納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當秉心勉力辦理,凡有要事務須雙方議妥,不得擅專。而管理人並無伙食薪金,若有結實得利,以百分之二抽與酬勞。倘股東侵漁公項,各炤百元坐利二分。該冬限至三年滿後,以下稅銀雙方即再協議成事,宜再重立約書;若議不成,該田園等項一切歸還業主景我掌管,自行設法,各無異言,通亦不得藉言開荒費用等語。至於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時估價相坐,不得刁難善價,致傷交誼。各遵前記條約而行,口恐無憑,合立約字二枚,各執一紙存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舊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嶺前街立會人白哢

臺南市內南河街十五番戶謝景我

外新豐里深坑仔莊五十番戶林通

蓬萊宅莊代書人洪文理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