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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2 頁:版面影像】 第二八約字人 同立約字人謝景我、林通,今雙方協議,將景我所有外新豐里土名馬椆新莊田園一所,帶埤一口及公館糖 ;又內新豐里土名 仔湖田園一所,並帶公館及糖 各器具一 【第 683 頁:版面影像】 切,雙方議估稅銀共同對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穀、稅銀等項,屆年收成完竣結賬,除利息費外,利損對半均分;如股東有先提出資本,均炤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屆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 三個年:自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為滿,每年各七三足重稅銀一千元,逐年應就見兌五穀之項先行繳納,不得延滯;倘失收成,亦當二比攤納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當秉心勉力辦理,凡有要事務須雙方議妥,不得擅專。而管理人並無伙食薪金,若有結實得利,以百分之二抽與酬勞。倘股東侵漁公項,各炤百元坐利二分。該冬限至三年滿後,以下稅銀雙方即再協議成事,宜再重立約書;若議不成,該田園等項一切歸還業主景我掌管,自行設法,各無異言,通亦不得藉言開荒費用等語。至於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時估價相坐,不得刁難善價,致傷交誼。各遵前記條約而行,口恐無憑,合立約字二枚,各執一紙存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舊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嶺前街立會人白哢 臺南市內南河街十五番戶謝景我 外新豐里深坑仔莊五十番戶林通 蓬萊宅莊代書人洪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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