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報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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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報明書
當各莊佃戶,或有現年耕,或有永遠耕。現年耕者,佃戶每年向業主取,其租穀、茶稅無定,依時相商是也。永遠耕者,佃戶自備工本栽種茶欉,建立屋宇,每年僅納山稅銀而已,其地基地並無別納稅金。至於佃人若有自備工本開闢水田,限十年為滿,聽佃人耕作免納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後按田額多少,向業主相商納租穀是也。茲屆丈量之際,理應報明上申候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區莊長潘穎悟
青桐坑石筍尖莊委員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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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溪仔莊委員李生來
柴橋坑莊委員許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