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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0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一招 栽種茶欉字 同立招 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等,緣論有應份山場埔地一所,址在櫓寮坑口,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自栽,願欲出 於人,即托中招得佃人張賜官自備工本前來承 ,栽種地瓜、茶欉、雜物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先備出無利佛銀二十元正,借與業主應用,言約三年要種三萬欉茶頭為准,每萬欉茶頭至三年以外,逐年納茶租銀四元正,計共三萬欉,逐年納茶租銀十二元正,要抵還前所借之項足訖,餘者送交業主應用,各不得刁難。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種及起蓋茶寮等項,至日久若不欲收成,業佃字據兩相交清。保此業係論之業,與別無干;若有別房阻擋者,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 栽種茶欉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論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林生應份內栽種茶欉,租例炤約內所行,炤,行。 光緒歲次丙戌年十一月日。 【第 691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賴文明 認耕人張新愛 場見人兄林生 同立招 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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