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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2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三 耕合約字 同立 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鍼等,茲因業主杜倫有承父遺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腳,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約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耕種,招引佃人承 ,三面議定佃人杜鍼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即日交業主親收足訖,隨將埔地踏明界址,東至址立石為界,西至土地公牆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北至田坎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蓋耕種。三面議定逐年無納稅項。其年限二十年:自己丑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若年限已滿,業主無起耕,佃人不敢取討磧地銀元。業主將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銀為准,佃人不敢刁難。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字據為憑。同立 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第 693 頁:版面影像】 即日業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足,再炤,行。 一、批明:界內埔地若有稅項,佃人取收,業主不敢阻擋,批炤,行。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杜飛龍 知見人杜火 同立 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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