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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諭單

【第 703 頁:版面影像】

第四二諭單

【第 704 頁:版面影像】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馮阿芳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穀五十六石,限至歷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乾車淨,完納清款,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其租穀若年清年款,並無拖欠,其田准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另調別佃,致滋事端。茲本學驗查該佃戶馮阿芳上年承耕字內批明,有備出修理田屋工本銀十四元,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應令該佃戶備出佛銀十四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為炤。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馮阿芳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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