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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諭示

【第 704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三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給田承耕,以重學租事。炤得本學原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東勢莊,四至界址耕帖載明。每年議定納大小租穀五十四石正;其租穀定限每年六月收成,過車乾淨,赴學完納清款,不論年豐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濕冇等弊。如該佃戶楊灶生歷年租穀五十四石依期完納清款,並無拖延短欠,准其永遠耕種。該佃戶永耕以後,亦宜小心謹慎,勤力耕種,毋稍疏怠,切宜凜遵,

【第 705 頁:版面影像】

無負本學慇懃擇佃致意,此諭。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間,其餘六間係該佃戶自出工本銀四十元起蓋。如該佃戶並無短欠租穀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將工本補還舊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該佃戶自出工本添築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該佃戶並無欠租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酌量補還工本,批炤。

右給佃戶楊灶生收執,准此。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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