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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5 頁:版面影像】 第四四諭示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給諭永遠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莊民謝永安稟稱:北坑田園一處,現蒙詳准移交苗栗,以為書院膏伙;四方載德,多士沾恩。但現下公款無多,僅此原租額二百六十五石,誠恐膏伙不敷,安願加租穀六十石,以廣書院經費。但原有之田不免難以為數,惟該處山腳溪邊,前人苦其艱難未及開闢之處,間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驟成,如蒙永遠賃耕,安自願備出工本換闢為田,將來容有彌補。務農食力,功在能勤,安願出首承耕,遵將租穀三百二十五 【第 706 頁:版面影像】 石,每年炤數繳清。粘連保結,叩請給諭永耕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莊民謝永安即便遵炤,永遠承耕,每年應繳租穀務請精燥乾潔,不准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干重究,毋違,切切。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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