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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3 頁:版面影像】 第五三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眾番等 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 【第 714 頁:版面影像】 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約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炤。 即日批明: 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闢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闢,任從業主自闢,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在見林阿生 代筆潘和泉 在見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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