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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5 頁:版面影像】 第五五之一退耕抄封田厝字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劉木,前年有承 佃首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配茅屋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全年應納佃首大租穀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欲耕作,願將此田退 【第 716 頁:版面影像】 耕,先問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耕,托中引就與張強叔出首承耕,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承耕人備出佛銀五十二元,以還劉木財本。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厝並各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張強叔掌管,承耕納課。保此田係木承 佃首吳昌記抄田,與兄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木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其田限耕不拘年,至期銀還,將田交還;若無銀可交還者,將田任從再耕,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字內同中實收過佛銀五十二元正足訖。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張明和 代筆人劉廷馥 立退耕田厝字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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