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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1 頁:版面影像】 第一店地基墾批字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今因林江觀乏厝居住,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塊,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壙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議,願出磧地銀九大元,曆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隨將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倘日後要移居別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收過磧地銀九大員正。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蓋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 【第 722 頁:版面影像】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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