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 永稅地基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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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永稅地基約字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郡城內七身夫人境吳再添,因祖先□□□房屋狹隘,人口日繁,漸感不能安居之勢,欲別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鄰家黃光喜官借出後埕空地,起蓋茅屋二座,每年願貼出地基稅銀「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納,不敢短缺。倘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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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不合居,不得將此地擅自典賣他人;而喜既永稅,亦不得待添起蓋成業之後,藉端索地。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稅地基約字一紙,送執存炤。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歸黃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弟吳再傳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吳再添
代書人傅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