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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永稅地基約字

【第 725 頁:版面影像】

第六永稅地基約字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郡城內七身夫人境吳再添,因祖先□□□房屋狹隘,人口日繁,漸感不能安居之勢,欲別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鄰家黃光喜官借出後埕空地,起蓋茅屋二座,每年願貼出地基稅銀「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納,不敢短缺。倘日後

【第 726 頁:版面影像】

添不合居,不得將此地擅自典賣他人;而喜既永稅,亦不得待添起蓋成業之後,藉端索地。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稅地基約字一紙,送執存炤。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歸黃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弟吳再傳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吳再添

代書人傅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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