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 合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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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臺南市北頭角街第十番戶蔡本錢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戶卓大松租出曠地一所,長二丈,闊八尺,建為家屋。今遵土地調查規則,理應歸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將來無以為據,於是同至第五區役場互相立約,每年租稅金七三銀一元,其稅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聽卓大松追討,不敢異言。若日後政府地基租再加,當依他人之例炤加。倘家屋倒壞,地還故主,當作罷論。其家稅金仍由蔡本錢完納,不干卓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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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此係雙方約定,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通,各執一通以為後據。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日。
立會人臺南第五區土地調查委員蔡元庭
同立合約字人蔡本錢、卓大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