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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合約字

【第 728 頁:版面影像】

第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店戶陳東山號。今因福壽街店屋一帶被火焚燒,黃宅等有公店一座二進透後,坐東朝西,原稅與陳東山逐年稅銀三十六元,茲被焚燒,杉木、瓦石一概無遺,僅存地基一所,併後進左壁一片。茲陳東山欲仍舊生理,向黃家店主相議炤依街例,情願代備工本,置辦瓦石、杉料,搭蓋前後店屋開張生理,所有應用一切工料價銀,逐一登記數簿炳據。議約每年納店主地稅佛銀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討全稅銀三十六元,自當炤數坐還店戶代用工料、銀兩,至歷年修理歸在起蓋項內。如店戶要別業,應將費用工料銀兩除盡,店主若不要承坐外,聽其轉付他人頂接承受,依舊炤納地稅佛銀二十四元。此係黃家公店輪流收稅,議約逐年作四季納稅,每季該佛銀六元,交與黃家值年收入;誠恐不如約清楚,任從地基主別稅他人;倘有加稅

【第 729 頁:版面影像】

,除還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餘所剩俱歸店戶收入。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嘉慶十三年正月日。

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

同立合約字人店戶陳東山

知見人黃君明、黃千鶴

代書人黃知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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