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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招永耕合約字

【第 730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招永耕合約字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姪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姪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姪等親收足訖;時同中出生埔一所,東至張庚埔地毗連直透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大公坡尾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

【第 731 頁:版面影像】

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為定規,始終如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限四十一年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為准,再招別佃,餘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為准,銀到埔還,立批,再炤,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為中人房兄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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