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 合約店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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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合約店地字
立合約店地字人本城內紅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遺下西門外街店地一所。今因無力起築,願將此厝地前進稅與本街陳戇九興工起築,同堂面議每年納定稅銀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釐;如有拖欠毫釐,任王起稅他人,九不得異言阻擋,滋事生端。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後進倘九若有要用起築一進,議定稅銀四元。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店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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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約店地字人高番芝王
稅店地人陳戇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