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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3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三收磧地墾銀字 立收磧地墾銀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鬮分水田一分七釐,計共二坵,要 與本莊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即備出磧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將小租穀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穀二石五斗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別 。其田面 至十二年為滿,聽加備足磧地銀贖回磧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磧地字內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炤。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炤。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第 734 頁:版面影像】 為中人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王爾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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