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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8 頁:版面影像】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 【第 739 頁:版面影像】 奎喜託場見人前來承 ,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圍、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磧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別創,應將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系到水溝為止,二比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炤。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遠歸於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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