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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地基單

【第 739 頁:版面影像】

第二○地基單

立給地基單地主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胞姪孫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遺管園地連

【第 740 頁:版面影像】

竹圍塍一帶,堪為起蓋店屋,址在艋舺粟倉後龍山寺邊等處。茲有楊朝前來認稅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備瓦石等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不得起蓋茅屋。每坎量明長一十四丈,闊一丈八尺,議定每坎逐年貼納地基稅銀六元,六月交納三元,十二月交納三元,當給出地基完單為炤。自稅給以後,地既踏交,不論已蓋未蓋,均當炤約逐年依限納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蓋,送還地基,不得違拗覆踞。如稅銀依期交納,毫無短欠,任聽久遠居住,永為己業,亦無反覆刁難。至各坎店後須當築造圍牆高七尺,以界內外,不得開放出入門路,侵擾園地,滋生事端。其店內議系守己安分,不得窩匪猖賭,設鴉私宰,以及油車等事;如有違拗,即時拆去厝蓋,交還地基,不得異言。倘或不能永遠居住,欲將厝蓋轉行典賣,依時估計,須先問地主外,方許轉售別人。契中須聲明每年貼納稅銀,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後破漏,當自行修葺,不干地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給地基單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契單內注「拆」字一字,再炤。

嘉慶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單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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