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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4 頁:版面影像】 第二四憑准字 立憑准字人林再明,有明買過林良敬兄弟姪等公田一段,併帶墳穴在內。彼時立契之日,同中面議,切欲將此墳穴遷移別處,該墳地任憑買主開築成田,永為己業,立契確據。祗因林良敬兄弟姪等妥議,欲將舊穴留存,以垂久遠。於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為准,前透東四丈八尺,後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經丈界限面踏明白,交與林良敬兄弟姪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遷,即林良敬兄弟姪等亦不得更易越界,致礙田地。及至後日,林良敬兄弟姪等欲將墳地起遷另葬別處,該墳穴地段並憑准字自當送還買主執掌,任從開築成田,如買主明原約備出佛面銀三十大員,交林良敬兄弟姪等以為遷葬之需。此系當同妥議定當,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 【第 745 頁:版面影像】 憑准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公人立憑准字一紙是實,批炤,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林鳴賓 公親人林福壽 立憑准字人林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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