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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5 頁:版面影像】 第二五出 字 立出 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為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為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為界,北至河崁為界,四至界址契內載明。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本家旺興兄出首承 ,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交於春親收足訖,願將此埔地概行交於興前去栽種樹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即立出 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內原有香薰,不計欉數,概行炤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 【第 746 頁:版面影像】 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鍾富郎 代筆人姪阿生 立出 字人林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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