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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1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一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壢公館前上街,於東至陳家地為界,西至楊及明店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 【第 752 頁:版面影像】 界,北至店後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眾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為良祭掃之費。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此系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為炤。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炤原額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炤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或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炤。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炤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內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並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鍾進貴承買,立批為炤。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在場見林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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