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二章 物權→第三節 權→第二款 地基→第三三 杜賣店契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三三 杜賣店契字

【第 754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三杜賣店契字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坊、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炤。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地基名字陳佛麒,並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第 755 頁:版面影像】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炤。

又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炤。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