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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3 頁:版面影像】 第三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黃昭,因先年自己遺下屋宇一橫四間,座落土名瀰濃下莊仔,東至宋家親屋檐為界,西至瀏家親屋牆為界,南至柵門為界,北至宋家園為界,四處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說以劉仁柏兄承典,當日憑中言定價銀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賃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賃滿之日,價到屋還。當日憑中三面銀、契兩交明白。自典之後,任徒承典人長管,出典人不得異言阻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恐口無憑,立出典屋契字一紙,又帶有邱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價銀二十五元,又帶邱君仕老契銀二元;倘有邱家並黃家親來贖之日,此二元銀俱要備還,所批是實,批明。 又批明:一賃五年,限滿之日,價到屋還。又中金花押共銀一元,贖屋之日,要備 【第 764 頁:版面影像】 還交於劉仁柏收領,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日。 說合中人黃添桂 代筆黃應寶 在場宋水生、劉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黃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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