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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8 頁:版面影像】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寧南坊居住吳祿,有私置得枰仔腳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頭十二街,東、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吳家店邊,四至明白為界。自乾隆十九年,收過陳修番劍圓銀十三個,牌下換錢櫃將銀利抵納稅銀三錢六分。今因乏銀別創,又對伊胞兄陳才良再收過番劍圓銀七個,湊共番銀二十個。其銀、契即日同中交過位所,付修生理開張。限至三年終,被契內銀完足送還,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難。此地並無與兄弟他人來歷不明 【第 769 頁:版面影像】 為礙;如有此情,祿自抵擋,不干修之事。如恐後來別有纂端,先除陳修等不在此開張外,而後付他人,或修欲回內地,將契同中交還,即日取出契內銀額,亦不敢刁難。該議兩便,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典字一紙,付執存炤。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銀一兩,後若取出坐還,再炤。 立批契人吳門李氏,懇出前原契入過番銀十三個,言約每年議的稅銀四大元,系至年終清收,不敢冒取;如後備契面銀完,依舊前稅收討。此系兩願,各無異端,再炤。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李氏 代書兒伯珪 前在壓地圓銀二元。 另借用圓銀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作中人知見人丁榮祖 立給典契人吳祿 代書人吳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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