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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1 頁:版面影像】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內四嫂巷口溝仔底陳戇,有承父明買陳家番芝寮太平街旂尾巷南第五間店地基一座,前後二落,中帶深井庭,前帶亭基,直透坐東向西,東至柳家厝後水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基業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春永官、潘註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價紋銀一百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其店地基並深井亭基,隨即踏明四至,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開市收稅。限至十年為滿,聽戇備足契面銀元取贖。至於重新起蓋店屋,一應費用銀元,三面公議,取贖之日,按作六折炤數坐還,該 【第 772 頁:版面影像】 銀主亦不得刁難藉端滋事。保此基業果系戇承父之額,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戇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紋銀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九年八月日。 為中人白光星 知見人母親丁氏 立典契字人陳戇 代書人金永昌 再批明:陳戇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銀四元,日後取贖之日,依契備銀,不得異言,理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原中收過佛銀四元。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貼契面字人陳西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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