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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5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婦乃怡郎、乃金涼等,有承祖父開墾宅地一所,年帶番租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在過港莊,內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內,東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園,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宅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漢人鄭國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十大元四錢。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擋。言約宅內若有栽插檳榔,上吐者每 貼工資銀一錢;未吐者貼銀五分;荖葉每千枝籬坐銀三員。限至十年終為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 【第 776 頁:版面影像】 ,依舊仍付銀主收成抵利,業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系是怡郎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中立典契字一紙,並帶贖回鄭陣典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元四錢完足,再炤。 咸豐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男天賜 立典契字人乃怡郎、乃金涼 為中人劉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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