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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1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陳鴻,有代同鄉朱琴川病故埋葬後遺剩現銀一百大元。在臺並無親戚奉祀神主,所以將此款代買縣前右畔瓦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鴻欲回故鄉,前代朱琴川明買之物業,轉典與積善堂,收回契面銀一百大元。明約朱琴川神主配入積善堂祠內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掛念也。其銀即日收訖;其屋交積善堂管業。保此屋果系鴻代琴川明買之物業,並無來歷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鴻自當出頭承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七二番銀一百大元,再炤。 咸豐九年二月日。 【第 782 頁:版面影像】 為中人李五 立代典字人陳鴻 代書人(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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