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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3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七之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郡城大西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讚。今當臺郡培元總局領得學道憲大人發下育嬰生息經費項下,六八重番銀一千四百元,合庫平九百五十二兩正,炤章每百元每月納六八重息銀一元,統計全年應納息銀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領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納,每季應納息銀四十二元,並遵繳後開田園店屋各契共四宗,計一十七紙,契價銀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為滿,將原借銀兩繳還,贖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銀狀是實。 計開: 【第 784 頁:版面影像】 一、承買椰樹腳莊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紙,價銀一千八百元。 一、承買外新街許如蘭店屋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五百二十元。 一、承買塗庫社洋吳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一百二十元。 一、承買柳仔林等處陳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紙,價銀二百大元。 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領借銀狀郡城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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