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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5 頁:版面影像】 第一九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觀元兄弟,有承先父鬮分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 東下堡三塊厝前洋中,經丈甲數原溢共田六分零四絲正,計共二埒,共十一坵,東至溪為界,西至小溝外為界,南至黃宅田為界,東北至黃宅墓前並溪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為界,四至分明。自帶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租銀六錢六分正,納局租銀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滿,佐元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原溢六分四絲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黃元章長孫登岸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銀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訖;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與典主黃登岸過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遺下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 【第 786 頁:版面影像】 上手交加不明來歷、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間,限滿之日,佐元兄弟備齊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並先代出中見花紅禮銀,一概送還清楚,贖回契約,不敢少欠過限;如有過限未能取贖,佐元兄弟情願將此原典契內之由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賣,不敢異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 估之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同立典契一紙,帶鬮書一紙,上手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再立契內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炤。 批明:典主先出花紅銀二元,併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贖回之日,佐元兄弟自當措還,不敢執拗,批炤。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銀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贖回之日,典價三百二十大元,併花押銀六元,不得減少,一足還清。茲所出租銀三十大元,懇典主做情無還,二比亦各永諾,炤。 又批明:此典契內之田,其明買印契另帶別業,不得併交,批炤。 道光十九年(己亥歲)十月二日。 原中黃只彩之子榮安 族親賢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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