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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7 頁:版面影像】 第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莊商條,有明買過盧應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塊厝前車路外田洋,東至蔡、胡二家田,西至盧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車路,坵數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東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車路,四至俱各明白為界;年納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典,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限至十年為滿,備齊契內銀取贖原典契字。保此田系條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條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令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印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第 788 頁:版面影像】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日。 為中人林正 代筆同收銀人男鑑生 立典契字人商條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條又有要事乏銀費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來銀一十大元,即日交訖。三面明約:自此找洗盡根杜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議找贖,該田聽從銀主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再批明杜賣盡根契字,永遠存炤,行。 再批明:契後杜賣字人商條。 知見男鑑生 為中並代書人朱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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