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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頁:版面影像】 第三六諭示 即補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為特再諭飭協催完納事。案據各保糧差葉源稟:東、 【第 85 頁:版面影像】 西勢各社化番抗納新舊錢糧,一令協差趕催各番丁自光緒十四年起應完錢糧,務須掃數完清,以重糧賦,迨今猶是任意不納,實屬有心抗欠。茲據各保糧差復以番眾自耕之田地,無論膏劣,概配不入則之例納糧,比較漢人輕賦數倍,徵冊內僅有番丁花名,併無姓名,相同甚多,無從詢起,任源等催趕莫何。伏思充當頭目者,其漢人每年有應番化番田糧,皆歸收給,而眾番遞年應納錢糧亦應責成協收等情,具稟前來,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東勢婆羅辛仔遠下番田糧差,按社趕催各番戶將應完本年分新糧,務要掃數赴柜完清,再行帶徵節年舊糧;倘有番戶敢再任意抗納,准該番頭目按名指稟赴縣,以憑究追。知諭該頭目有意推諉,別行嚴懲,毋得玩延干咎,切切,特諭。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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