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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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函
逕復者:本月初八日,准貴領事函開,以准臺灣總督府後藤民政長官函稱:光緒三年間,前福建撫院丁巡視臺灣時,奏准無論典契中有無取贖字樣,凡出典三十年後,均不得取贖等因一案,請飭檢查抄送,以便寄臺,使所修臺灣舊慣調查冊得以完全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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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當即飭承細心查檢去後,茲據覆稱:連日查檢舊案,因此件系臺灣公事,閩省現無存檔,莫從抄送。用特函復貴領事,請煩查炤是荷!耑此順頌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