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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9 頁:版面影像】 第二二典契字 立典契人陳登高,有鬮分承父明買過陳朝澤瓦店一間,坐落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乏銀別置,將此店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光霞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估值時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明約:此三年以內如有損壞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損壞修理者,銀主、典主對半均分。約限至三年為滿,聽典主備銀炤數取贖;倘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恐風水不虞,聽銀主起蓋收稅,不敢阻擋。若取贖之日,炤起蓋之數清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鬮分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令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 【第 790 頁:版面影像】 並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再批明:嘉慶十五年以前應納地租,典主自理,與銀主無干,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帶水井一口,批明,再炤。 嘉慶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金受觀 立典契人陳登高 知見胞兄陳登瀛 代書人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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