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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0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錦安號,有明買過張家凝南上坊上橫街瓦店一座,併曠埕一所,水井半口,坐東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勢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鎮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與蘇宗面官,著下時價佛頭銀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座,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計共納稅銀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錦 【第 791 頁:版面影像】 安號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後系銀主完納。限不拘年月,聽錦安備足契面銀取贖,銀主亦不敢刁難。保此店屋系錦安明買張家物業,亦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錦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十七紙,總共二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該店稅言議每月向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聽銀主向各該店自收,錦俱不敢異言阻擋,理合批明。 一、批明:錦安生理如系閉歇,願將安店屋隨時搬空,聽典主別稅他人。並將上橫街及北勢街二店,聽典主自向取稅,概不敢藉言刁難,理合批明。 又再繳司單印契一紙,連上總共二十九紙。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慶、吳世 立典契人錦安號 知見人當事黃獻論 代書人陳希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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