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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典契字

【第 792 頁:版面影像】

第二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臺屬保西下里大人廟大學社陳傑、陳明、陳華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鬮分應得田一所,種一甲四分,大小坵數不計,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東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種六分,大小坵段不等,坐落土名鉤釣溝墘,東至溝流水為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溝墘,四至明白為界。又帶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納坡長粟二斗,年共帶納保西下里陳克紹戶名供穀十石正,其丁銀炤配。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郡城大西門外頂南河街石榮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典價佛銀二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田即踏明四至,對佃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課,或原佃,或起耕,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四年為滿,聽田主備足契價銀元取贖;至期如無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其所帶正供,從道光二十五年起,帶付銀主完納;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應完清,與銀主無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應得之業,與親堂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掛缺供課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鬮分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亂被失,日後子孫尋出,不得藉此為用。

【第 793 頁:版面影像】

又牛屎潭田一所,內葬明等仙父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又葬仙母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此兩穴風水,原擬要遷。若遷移之日,所伸墓陰當歸銀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應聲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來典價佛銀二百元,每元廈駝重七錢六分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劉朝、石侯、陳傑

同立典契字人陳明、陳華

知見人堂姪知

書契人明(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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