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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7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課、杞柳、松柏等,有承父遺下股份十五股,應得一大股,開墾公田二段,過坑二坵,厝角一坵,共三坵,坐貫南枋寮莊,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載在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欲將此田典出於人,先問房親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葉坪觀出首承典,即日同中三面言約時值典價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足訖,願將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保此田業系是課兄弟應得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來歷交加不明為礙;若有此情,系課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言訂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滿之日,應備足字內銀贖還;如過限無銀贖回,依舊炤字內耕管行用。此系憑中甘願,不敢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典契字內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南枋寮莊十五股份鬮分約字多載別段,難以分繳,課兄弟承父開墾公田抽出,典與銀主葉坪起耕掌管為業,不得異言,存炤。 再批明:歷年配番租穀三升正,聲明,炤。 光緒八年十月日。 【第 798 頁:版面影像】 代筆人趙進興 中人高士富、高松柏 同立典契字人高杞柳、高金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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