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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4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一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經自己手創造有瓦屋三間,並帶後堂菜地一園,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為界,後至園竹為界,左與井為界,右與增栳巷仔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帶瓦屋對門邱金波屋後菜地一園。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叔姪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宗兄李達倫引就於本新街謝興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二百大元正。當即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短少,亦無重複典當。竊此瓦屋系經自己創造之業,並無包典他人物業,不干至親兄弟叔姪人等之事。自典以後,即交與謝興郎經管為業。茲瓦屋、菜地,日後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方准贖回,至外人繳贖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瓦屋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瓦屋、菜地價銀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贖回之日,銀到契還;倘有親戚兄弟叔姪人等繳贖,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價以外,仍欠源興店賬銀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銀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損破要修整,用費出典人先行墊出,贖回之日,一足倍還, 【第 805 頁:版面影像】 立批。 又批明:中金筆資花押銀七大元五角正,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日後店中來去貨物、錢銀,但貨物不得算利,若支錢銀,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並菜地限五年贖回;若五年以後年限過期之日,不准贖回,立批。 大清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歲)三月十三日。 說合中人李達倫 在場見人總理陳欽 依口代筆人李天生 在見人袁阿九、仁財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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