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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 806 頁:版面影像】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有明典過卓紅蟳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後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東至街路,西至後壁埕,南至張家,北至許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過吳府含能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契面價六八番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銀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為滿,聽蟳備出契價銀取贖,銀主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燦哥明典之厝,

【第 807 頁:版面影像】

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頭抵擋,不乾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六八番佛銀五十七大元足,炤。

光緒七年四月日。

知見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

為中人周坤老

代書人卓紅蟳

一、批明:茲因李燦哥要回內地,將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議約:此厝修理工料資費應開計共苦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屆限之日,與取贖之人對半均分坐還,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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