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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四 轉典契字

【第 808 頁:版面影像】

第三二之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再興堂,有自承典吳含能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一前埕,帶後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現小媽祖街第百一番戶,坐西向東,其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

【第 809 頁:版面影像】

白為界。因該屋年久損壞,乏資力可以修繕,是以鑪下洪彩、吳尚、王烏定等爰同公議,將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轉典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言議典六八足平銀四十九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屋隨即交付謝順記掌管,出資修繕住居,或貸地人,聽從其便,俱不敢異言阻擋。議定永盡典,尚等概不能備銀取贖;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贖,任從其便,不得刁難。其順記出資修繕費用,俱歸上手,贖契之日,一並炤例坐還清楚,不得異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頭擔當清楚,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茲順記先代出前後契尾稅金共九十九錢,上手典主贖契之日,一並清還,批明。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訖,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為中人王烏定

代納稅借家主吳允

知見人洪彩

立轉典字人再興堂管理人吳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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