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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0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三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材、國楷、國榜、國標、國梅,有承父明買過陳家瓦店一間,在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與趙國存時價契面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至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限至四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無銀取贖,仍聽業主掌管,不得異言生端。其店倘被風雨損壞修理銀元,三年內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銀主對半均分。至於水火不虞,如銀主先出銀起蓋,取贖之日,典主炤數承坐起蓋銀兩並契面銀備足清還,取贖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 【第 811 頁:版面影像】 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轉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炤。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見人曾氏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 、張國楷、張國榜、張國標、張國梅 為中人林姜、董瑞、陳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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