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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4 頁:版面影像】 第三六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看西街致祥號,緣祥有承典過董文山兄弟等公屋一座,前店面三間,毗連中三大進,各帶過水兩廊;後一小進,年納宋炳文名下地租一間,坐落外新街;東至許家私棟,西至郭家私壁,南店前至街路,此屋後至通巷,四至明白為界。今欲將銀別創,先問原業主不取贖,外將所承典董家店屋一座,計五進,內帶兩廊、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齊備,託中引就轉典與石榮盛號,議依炤上手原典契價佛銀一千元。此外董家另借祥去佛銀一百元,言約每月貼利佛銀二元行。其典價並另借共佛銀一千一百元,即日同中收訖;而店屋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稅他人,各聽其便。限不拘年月,若 【第 815 頁:版面影像】 董家要取贖,當聽祥備足契面銀並借項母利清還,贖回原契字;倘非董家要取贖,言約祥不得贖回轉與他人。保此店屋果系祥承典董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祥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連上手契四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上手書畫印契一並在內,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典價佛銀一千元完足,再炤。 又同中收過上手批契後來借佛銀一百元完足,又炤。 再批明:其店面三間西邊一間,承上手原典韓家銀一百兩,尚未贖回。如榮盛號要贖,當備銀付原典主董家,向韓家贖回典契。祥要取贖之日,自當炤數坐還,不敢滋事,批明,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馮汝正、石敏中 立轉典契人石致祥 代書人吳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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