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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繳典字

【第 821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一繳典字

立繳典字人嘉邑將軍莊吳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爺二重港一口、碇索圈一口、北門嶼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東西四至以及納餉等項,俱各登載大典契明白。內系契面花邊銀七百四十大元,登載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吳奇都一分,吳河生一分,吳圭當一分,吳笏生半分,光猛應得半分,合共為四大分。光猛八分應一,出花邊銀九十五元,所收稅銀利息作八分均分。另處罾網作六分半,扣長年一分,散工一分,實四分半。內網等項本銀花邊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應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邊銀四十大元。今因侵欠京需銀項,托中將此溪八分應一,虎罾四分半應一,典與林老爺邊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還京需;其溪以及虎罾網分,聽與銀主前去稅佃,採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擋。中間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第 822 頁:版面影像】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再炤,行。

其大契據等公同交吳圭當收執,再炤,行。

乾隆五十七年月日。

作中人吳判生、吳吝生

立繳典契人吳光猛

知見人圭滋、圭鉊、圭鈔、圭眺

代書人房姪圭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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