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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 824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三之一典契字

立典字人葉勇,有承典過鄭蘭自蓋瓦屋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將此瓦屋典與鄒錦賢官居住,面議價銀三十元。其銀現已收訖;其厝隨付錦賢官掌管,限至六年為滿,聽勇備銀取贖。茲因年久厝漸稍漏,不能容身,於上年十月間擇日興工起蓋後落一小間,瓦木料等項共銀六元;又修理房間大壁,添瓦並工資等項共銀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後、簷前、厝頂等項,共銀三元;計共修理共銀一十三元,取贖之日,自當明坐。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同治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

【第 825 頁:版面影像】

立典契字人葉勇官

代書人曾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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