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二章 物權→第四節 典權→第四三之二 轉典契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四三之二 轉典契字

【第 825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三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有承典葉勇典過鄭蘭瓦屋一座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契銀三十元。又賢於後落自蓋瓦屋一小間,以作廚房,並修理屋蓋牆壁一切,共用工料銀十三元,此項原議取贖時坐明,契內聲登為據。今賢因欲挈眷內渡,憑中將此厝屋轉典與水雞潭祠為公業,三面議定應將賢手內起蓋修費並合原典契價共典過六八番銀四十三元。其銀經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雞潭董事掌管。該屋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內均有載明。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共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四十三元,批明,再炤。

同治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吳水司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

代書人鄒錦賢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