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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7 頁:版面影像】 第四五轉典契字 親立轉典契字人吳元記,有族內立記承典陳家瓦店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緣於同治年間,向記借出銀項,將店付記承管收稅。今因五欉龍眼內合敬堂玄天上帝眾爐下欠用公店,願將此店撥典,收來六八佛銀七十大元,並記喜敬帝爺佛銀十元,共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隨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銀員取贖;倘系上乎要取贖,銀主不得以年限未滿刁難。其修理,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對半均開。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員足,再炤。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紙,系是合敬堂眾爐下遺置敬奉玄天上帝,承為公店,每年收稅,聖壽開用之費。恐異日有無恥之徒將契胎借變賣,合應將契批明:此契切不得變借;倘若不正之人將契胎借,永無後嗣,理合批明,此炤。 【第 828 頁:版面影像】 光緒七年五月日。 為中人胡為善 親立轉典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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