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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8 頁:版面影像】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同胞姪阮虎,有承父明典過張國才等瓦店二間,毗連帶樓二座,坐落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年帶王樓地租一間,東西四至帶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奉母命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西外黃麗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庫秤佛銀三百九十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二間,帶樓二座,上至厝蓋、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磚石,並門窗、戶扇俱全,一齊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說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事。該店上手張家系是典契,典疇契面佛銀三百四十元,其今疇加典佛銀五十元,共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項,疇系欲抵代張家修理之資,及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倘上手張家要取贖之日,炤原典契面銀及代修理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炤賬清理,一盡向與黃麗記取,與疇無干,疇亦不敢異 【第 829 頁:版面影像】 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疇承父明典物業,與親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疇同胞姪虎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莫憑,合立轉典繳賣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八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炤。 同治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矮 知見人母陳氏 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 同胞姪阮虎 代書人(虎親筆) 批明:回祿起蓋條目: 一、開貼公甲棟去銀一十六元。 一、開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銀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開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銀一十六元五角。 一、開小工七十二工,去銀九元六角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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